问:某公司成立时有两位股东,甲股东占比95%,乙股东占比5%,原始投资100万元。2010年该公司又吸收新股东,有企业和个人股东,新股东注资1000万元。此时甲股东占比由95%变为73%,乙股东占比由5%变为3%,新股东占比24%.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实收资本
100
资本公积
900
上述经济事项中,是否存在涉税问题?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应就“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资金账簿印花税。
因新股东介入,造成原股东甲、乙的股权稀释,新股东溢价投资部分不是由甲、乙投入的,在溢价部分未增资,甲、乙股东不涉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