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名日本籍人员在我国的某外国语学院学习2年,而后在国内工作3年,此人的个人所得税申报是否按满5年的情况申报?如果在留学期间每年有回日本超过1个月,是否可扣减居留天数?
答:《个人所得税法》*9条第二款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税法*9条*9款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前款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华无住所的个人如何计算在华居住满五年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98号)*9条规定,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五年,是指个人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五年,即在连续五年中的每一纳税年度内均居住满一年。
第二条规定,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五年后,从第六年起的以后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申报纳税;凡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则仅就该年内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如该个人在第六年起以后的某一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不足90天,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确定纳税义务,并从再次居住满一年的年度起重新计算五年期限。
根据上述规定,该日本人在境内学习2年(居住满2年),接着又连续在国内工作3年(居住满3年),该个人属于在中国居住满5年。其应按财税[1995]98号文第二条规定申报纳税。
如果外籍人员在留学期间的纳税年度内,一次性回日本超过30天的,可扣减天数,不属于在境内居住满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