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以土地出让金形式取得一片土地使用权。但是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之前,还向当地财政局缴纳了600万元的征地补偿款。600万元补偿款是和土地一起计入无形资产还是一次性入费用?按照多少年摊销合适?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2006)》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9条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可以看出,为取得土地而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属于应资本化计入土地成本的支出,发生时,记入“无形资产——土地”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