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规定,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请问:
(1)企业对支付的劳务报酬是否具有代扣代缴义务?
(2)假定公司一次性支付2011年度独立董事津贴10万元/人,全年独立董事开4次会(2次董事会、2次审核委员会),独立董事津贴津贴可否按次计缴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税法第六条*9款第四项、第六项所说的每次,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一)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企业支付劳务报酬应具有法定的代扣代缴义务。
根据独立董事的工作职责,其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一次性支付,不能分次计税。属于同一个项目连续性收入的,如果企业分四次发放,可分四次计税。但如果在一个月内发放四次,应该合并为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