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银行通过理财产品筹集资金后贷款给我公司,我公司以相同利率借款给下属公司,是否可以套用统借统还免征营业税的规定?
2、如果我公司是先发行中期票据取得资金后再以相同利率借款给下属公司,是否可以套用统借统还免征营业税的规定?
答: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规定,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银行通过理财产品筹集资金后贷款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即银行与统借方签订借款合同),统借方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缴纳营业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用发行中期票据取得资金后再以相同利率借款给下属公司,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