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召开经销商会议,参加人员有企业工作人员及经销客户,会议过程产生的餐费、住宿费及交通费可否全额税前列支?或按业务接待费标准40%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处理?
答:1、参照《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国管财[2006]426号)规定,会议费开支包括会议房租费(含会议室租金)、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会议主办单位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游览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也不得宴请与会人员、发放纪念品及与会议无关的物品。
因此,该企业召开经销商会议发生的餐费、住宿费、交通费属于会议费列支范围。
参照《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对纳税人年度内发生的会议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一)会议名称、时间、地点、目的及参加会议人员花名册;
(二)会议材料(会议议程、讨论专件、领导讲话);
(三)会议召开地酒店(饭店、招待处)出具的服务业专用发票。
企业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的,其发生的会议费一律不得扣除。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3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会议费,以发票和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应保存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对象、会议目的、会议内容、费用标准等内容的相应证明材料,作为备查资料。
根据上述规定,该企业召开经销商会议发生的餐费、住宿费、交通费在合理范围内的并取得合法凭证的,准予税前扣除。企业应保存会议名称、时间、地点、目的及参加会议人员花名册、会议内容、费用标准等相应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