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B、C公司2001年8月15日合资设立A公司,其中B为内资公司,C为外国公司。A注册资金1000万美元,其中B出资人民币6207.975万元占75%,C出资250万美元占25%.2001年8月15日上述资本金到位,A公司实收资本按当时汇率8.2773折合人民币8227.3万元,其中B公司人民币6207.975万元,C公司人民币2069.325万元。2010年10月15日,B将75%股权以900万美元转让给C,2010年10月15日汇率为6.6497.2012年3月15日,C将100%股权以1400万美元转让给D,2012年3月15日汇率为6.3359.
请问C公司股权转让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第三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第十条规定,外币交易应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
根据上述规定,C公司以美元支付取得A公司股权,应以购买价作为成本。购入时以美元支付,应以当时的汇率折算作为其历史成本。
2001年8月15日取得A公司25%成本:250×8.2773=2069.325(万元);
2010年10月15日取得A公司75%成本:900×6.6497=5984.73(万元)。
成本共计:8054.055万元。
2012年3月15日转让:
收入:1400×6.3359=8870.26(万元);
转让所得:8870.26-8054.055=816.205(万元);
应缴所得税:816.205×10%=81.6205(万元)。
注:上述各交易均按公允价值进行。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此,境外企业C公司取得股权转让所得的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