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公司支付给境外个人在境外完成劳务的佣金,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劳务在境内完成,是否要缴纳?
答:境外个人取得的佣金所得,若与A公司签订劳务合同,提供独立个人劳务,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税法*9条*9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第五条规定,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境外个人在境外为A公司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若为在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