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未完工,尚未结转收入成本,其计入开发成本中的工资能否计入工资总额计算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限额?
2、房地产企业的开办期,所得税法上有无明确规定起止时间?
答: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成本中列支的工资,也是属于企业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报酬,属于企业工资薪金支出范围,可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支出税前扣除限额基数。
2、新税法下总局未对开办期作出明确规定,有的地方对此给予明确,以下文件供参考: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前款所说的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规定,企业筹办期的结束以什么作为标志问题。以纳税人正式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为企业筹办期结束。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规定,筹建期应自企业领取营业执照至企业开始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为止期间,不同企业需要进行具体的职业判断。一般商贸企业和服务性企业,可以正式开业纳客的当天为筹建期结束,工业企业可以*9次投料生产为筹建期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