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物业管理企业,受业主委托对房产进行保洁、安全等物业管理,收取物业管理费用。物业管理费收取方式是季度预收、并收相当于两个月物业费金额的保证金。收取的物业费保证金是否要计缴营业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
因此,物业管理公司提供劳务并收取的保证金属于收取的价外费用,应一并计算缴纳营业税。上述的保证金收入如退还给业主时,并且账务上直接冲减当期的营业收入,在计征营业税时可以从当期的营业额中减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