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度购进固定资产后,已据实抵扣进项税金。因该公司2011年度内除零星固定资产转让和售卖外无其它增值税销售收入,故其增值税一直为留抵。2012年5月,该公司欲将2011年度购进的该批固定资产进行转让。此批固定资产转让是否适用17%的税率,并可扣减其前期留抵进项税额后据实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9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依据上述规定,贵公司销售2011年度购进固定资产(已抵扣),无论是否自己使用过,应按17%税率计缴销项税,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和留抵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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