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本年度我单位由于被投资单位其他权益变动,依据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增加了资本公积。增加的资本公积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补缴印花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权投资的成本,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贵公司按权益法核算该股权投资,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贵公司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增加资本公积的,不影响贵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历史成本。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不涉及股息红利分配。贵公司相应增加的资本公积不属于企业收入总额,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对被投资单位采用权益法核算,对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按持股比例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中归属于本企业的部分,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增加资本公积的。
贵公司应就资本公积增加部分补贴印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