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已在2010年结束“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至现在经营期只有7年。近日,我公司原来租用的厂房,由于对方改制需减少租用面积,导致我公司的自产能力大幅下降,变成委托外加工的生产量为总产量的80%.请问:
1、这样是否影响我公司原来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2、怎样判断公司仍在经营?
3、若公司没有经营收入,只发生经营费用,仅有基本的运作维持,没有办理工商歇业,这样是否仍算持续经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09号)第二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兼有生产性业务和非生产性业务的,或者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仅有生产性业务,但其实际也从事非生产性业务的,可按以下办法确定其所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在税法第八条规定的从企业开始获利年度起计算的减免税期限内,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可在其生产性经营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享受该年度相应的免、减税待遇;其在生产性经营收入未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不得享受该年度相应的免、减税优惠待遇。
(二)设在税法第七条和国务院规定的减低税率征税地区的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应从生产性经营收入首次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起,开始享受有关减低税率征税的优惠。
委托加工认定生产性企业问题。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闽国税函[2005]284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本身从事生产加工活动,方可认定为生产性企业。凡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原材料后全部委托其他企业加工,本身未从事生产加工活动即销售的,不得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9款规定的生产性企业税收优惠。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委托加工的生产量为总量的80%,因生产性经营收入小于全部收入的50%,贵公司不能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减免税优惠待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第三条关于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8年后条件发生变化的处理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每年对这类企业进行汇算清缴时,应对其经营业务内容和经营期限等变化情况进行审核。
因此,贵公司经营期未满十年且生产经营业务性质已发生变化,不属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贵公司应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