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9条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我公司是啤酒制造企业,主要原材料有麦芽(大麦加工)、大米、玉米淀粉,实际采购时从加工企业取得相应的增值税发票。请问:
1.我公司购买的大米、玉米淀粉是否属于文件规定中的“农产品”?
2.我公司是否执行38号文件,对进项税额按照附件1中三种方式进行抵扣?
3.此文件出台的背景是为了改变以前加工企业可能存在虚开收购发票从而增加进项而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困难的现状。我的理解是财税[2012]38号文件主要是规范加工企业,而不是从加工企业购买其加工后的产品并取得相应增值税发票的企业,请问理解是否正确?
答:贵公司的主要原材料为麦芽(大麦加工)、大米、玉米淀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附件一《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9条关于植物类规定,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一)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麦芽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77号)规定,麦芽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744号)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的法规,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从淀粉的生产工艺流程等方面看,淀粉不属于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对玉米淀粉征收增值税的问题》(新国税流字[1996]6号)规定,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因玉米淀粉是以玉米为原料进行加工的产品,不属于农产品的征税范围,应按17%征收增值税。
根据以上规定,贵公司的主要原材料中的大米是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属于植物类的初级产品。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因此,贵公司应执行财税[2012]38号文件,对购进农产品计算进项税应按照附件1中规定的三种方式进行抵扣。
该文件的出台主要是针对农产品初级产品的,购入农产品的初级产品也不一定局限于加工企业,一些酒类企业购买农产品时也不仅仅是从加工企业购买。因此,为了税收政策执行的统一、规范,此文件的执行应是面向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所有试点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