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的解读》一文中明确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但是,企业按照会计要求确认的支出,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如折旧年限的选择),为减少会计与税法差异的调整,便于税收征管,企业按照会计上确认的支出,在税务处理时,将不再进行调整。
请问上述解读是否意味着汇算清缴时固定资产折旧(比如:房屋税法折旧年限20年、会计折旧年限30年)不再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答:您的理解正确。
房产会计上计提折旧的年限30年,大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20年,即符合税法最低年限规定,按会计实际提取额税前扣除。
事实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发布之前,很多地区也是这么把握的。比如《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附件第(五)款规定:
问: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收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年度纳税申报时其会计折旧是否可以进行调整?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收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年度纳税申报时其会计折旧小于按税收规定最低年限计提的折旧,因其会计处理方面并未实际提取,因此不能做纳税调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