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跨年度购置并建设列入财税[2008]48号文件《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申请抵免的年度是各购入年度,还是竣工后投入使用年度享受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9条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企业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年度是设备购置并实际使用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