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自来水管道、燃气管道、供热管道等“管道安装工程”是否属于上述规定的“建筑工程”范围?是否可以差额缴纳营业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上述条款中所指的“建筑工程”即是条例所附税率税目表中的“建筑业”,具体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等其他工程作业。
因此,管道安装工程属于建筑工程,适用差额缴纳营业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