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若A企业2011年10月无期初留抵进项税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进项税额20万元,当月通过认证、当月申报抵扣;实现销售销项税额15万元;当月期末留抵进项税额5万元,不用缴纳增值税。
2011年11月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5万元,当月通过认证、当月申报抵扣;实现销项税额20万元。应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20万元-进项税额15万元-上期留抵项税5万元=0;不用缴税
但是,2012年5月企业自查,发现2011年10月及11月,分别有6万元及7万元的进项税额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应做进项税转出处理。
1、进项税转出的13万元,是应在2012年5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做进项税转出13万元,还是应还原到2011年10月及11月:
10月应缴纳增值税=15+6-20=1(万元);
11月应缴纳=20+7-15=12(万元)(进项税转出还原至2011年10月及11月)。
2、2011年10月应缴纳增值税=15-20=-5.5(万元),;11月留抵税额=20+6-15-5=6(进项税转出还原至2011年11月及12月)。
请问上述计算方法何种正确?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根据以上规定,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是当月计算的。当期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在发生当期做转出处理。因此,应按第二种计算方法,即还原到2011年10月及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