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纪念厂庆特购进一批纪念品,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是否可以税前列支?纪念品对公司外人员发放,个人所得税如何处理?部分对公司内发放,个人所得税又如何处理?
答:1、《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青地税函[2010]2号)明确了,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活动的需要而合理开支的招待费用,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扣除,……
依所上述规定,购进待用的纪念品,应先在“库存商品”归集核算,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发放时,应作为业务招待费核算并按税法规定比例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向本单位个人赠送礼品,应并入工资薪金税前扣除。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向本单位以外个人发放的纪念品,按照“其他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向本单位员工发放的纪念品,则应作为“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会计处理如下:
购进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向本单位以外人员发放: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向本单位人员发放: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借:其他应收款
贷: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