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增值税中抵扣的开票系统维护费,是否缴纳附加费?
答:《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注: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2011年第588号)文件规定,此条款中的“产品税”修改为“消费税”。)
《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2005年第448号)第三条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二条规定,统一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按照规定抵减的系统维护费,从而导致没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不属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无需缴纳相关附加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