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最近购买了一项专利,与对方签订了技术转让合同,但是对方给我公司开出一张《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我公司能否用这张发票作为无形资产的入账依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规定,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
(三)转让专利权,是指转让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转让专利应缴纳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并开具相应的发票,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国标税控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票[2007]270号)规定应开具《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贵公司未按规定取得发票,不得作为税前列支的依据。
京地税票[2007]270号文件第三条*9款规定,《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卷票),适用于在北京市范围内从事服务业、娱乐业和文化体育业的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
第(二)款规定,《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卷票),适用于在北京市范围内从事交通运输业(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除外)、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的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
第(五)款规定,《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折票),适用于在北京市范围内从事服务业、娱乐业和文化体育业的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
第(六)款规定,《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折票),适用于在北京市范围内从事交通运输业(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除外)、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的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