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将生产的产品用于宣传样品,所得税和增值税是否视同销售?如成本80元,正常售价100元;增值税纳税视同销售收入100元,申报销项17元;所得税视同销售收入100-17=83元,视同销售成本80元,同时应计入广告宣传费83元。是否可以这样理解?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将生产的产品用于宣传样品,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如成本80元,不含税售价100元;所得税视同销售收入100元,视同销售成本80元。应列销售费用97元。
借:销售费用
97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7
库存商品
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