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在新农村建设开发中,企业已取得土地证,但因土地原为农村宅基地,暂未进行拆迁安置,村民仍在原住宅中居住,企业已取得的土地无法开发利用。此种情况下土地使用税如何缴纳,是否可减免?
2、在新农村建设开发中,企业已取得土地证,但土地原为农村建设用地(宅基地)而非耕地。此种情况下是否需缴纳耕地占用税?
答: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参照《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批复》(苏地税函[2011]240号)对于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并已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对于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实际使用人即最终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
根据上述规定,已取得土地使用证的企业应按规定计征土地使用税。
2、《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1号)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第三条*9款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根据上述规定,发生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行为的,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未占用耕地的,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

QQ登录
微博登录
微信登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