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偶然收入(例如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否需要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偶然收入也应该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大连国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