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经营屠宰加工,经简单加工处理(未经过加热处理)的动物内脏、头、尾、蹄或制成的肉片、肉丁等能否享受所得税优惠?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规定,肉类初加工。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包括各类牲畜、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经济动物)宰杀、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绞肉、肉块、肉片、肉丁。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从事农产品屠宰加工,经简单加工处理动物内脏、头、尾、蹄、分割、切块或切片,制成的肉片、肉丁应同样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