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2004年成立,从事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按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可免征企业所得税。我公司在汇算清缴时,已做免税申报。但今年上级国税局检查,认为我公司2009年至2010年不能税前列支的纳税调增部分要补缴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不能税前列支的项目主要有:业务招待费、罚款、养狗费用没有取得发票等。如果上述问题成立,是否免税企业(包含亏损企业)不能税前列支的费用需要全部缴纳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的理解与适用,请参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偷税行为理解认定的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穗地税发[2006]73号)第1项规定,行为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未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9款规定。包括:
(1)免税期间虚报计税依据、在行为当年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
(3)企业虚报亏损,是指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的亏损数额大于按税收规定计算出的亏损数额。企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年度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或处于亏损年度发生虚报亏损行为,经过检查调整后仍然亏损,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等等。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年度,使用不合法凭证列支相关成本或费用或其他不合理列支,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应适用“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涉及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