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甲公司系一家施工企业,现委托代理公司进口一批沥青,代理公司负责沥青的代理进口、报关及国内运输。甲公司将沥青价款及国内的仓储运杂费支付给代理公司,代理公司购汇后再向外商支付沥青价款、向运输企业支付运费。外商的提货单及发票以及国内运输发票都是开给代理公司的,代理公司最终向甲公司开具代理专用发票及费用清单说明。代理专用发票包括:沥青价款、仓储运杂费、代理进口手续费。请问甲公司能否凭代理公司开具的代理专用发票记载的金额计入工程成本?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第五条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根据上述规定,外商的提货单及发票,国内运输发票均开给代理公司。代理公司为甲公司代理进口沥青,不符合上述第(二)项规定,代理公司代理进口货物应缴纳增值税。代理公司进口货物后,再销售给甲公司。代理公司应向甲公司开具销售沥青的增值税发票。
甲公司取得代理公司开具的代理专有发票不符合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的规定,该项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不能作为工程成本的计税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