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单位向B单位借款,合同约定每年年底支付利息,请问:
1、A单位是否要每月计提利息?账务如何处理?
2、如计提利息收入缴纳营业税,是在计提还是在合同约定每年年底时缴纳?
3、我单位如何开具利息收入的发票?
答:1、A单位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第九条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应按计算确定的短期借款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利息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利息”等科目。
根据上述规定,A单位资产负债表日,应按计算确定的短期借款利息费用。
2、B单位应缴纳营业税及发票处理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间借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企业可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向税务申报代开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