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投资的一个公司A,有两人参股。参股时以无形资产三项专利出资,作价占一定的股份。公司A现未开展经营,只是对投入的三项专利进行产业化成果转化。目前对专利已进行完小试,正开展中试,如果中试成功即购买设备大规模生产或将三项专利出售变现(三项专利联合运用才有价值)。请问在现阶段(即未正式投产前)对无形资产能否进行摊销?摊销起始点为何时?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2006)》规定,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根据上述规定,投资入股的专利资产将进行产业化成果转化,且正在进行测试,摊销额属于企业发生的与企业生产相关的无形资产摊销,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摊销并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