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规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请问:
1、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冲减后是否还按上述公式计算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如果是,是否会造成冲减部分相应应补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无法税前列支?
2、金融企业收回以前年度核销的贷款损失,应增加贷款损失准备金,若还按上述公式计算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会造成收回部分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多列支?
因此,我认为,财税[2012]5号文件的计算公式是错误的,考虑不全面的,应予以纠正。我的理解是否正确?
答:上述计算公式没有太大问题。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如您所述,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先冲减上年度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冲减后“贷款损失准备金”贷方数额将减少,在年末补提贷款损失准备金时,自然将本年度发生的贷款损失通过准备金补提方式在税前扣除。相反,金融企业收回以前年度核销的贷款损失,增加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年终按上述公式计算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需要冲回甚至本年度可能减提准备金,自然对所收回贷款损失征收了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