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集团公司,在3月8日表彰先进女职工集体、优秀女职工和优秀家庭,现场以现金形式发放,被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基本上是下属公司的部门和个人。这种奖励情况在我集团公司比较常见,如何处理个人所得税问题?
答:《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企业和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以下简称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第二条第2项规定,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的奖励现金,本法人单位员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集团内其他法人单位员工按照“其他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