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公司以前年度从未进行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税务局要求其从设立以来,自行对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请问在汇算清缴时,如何适用税收政策?比如:新税法实施前是否还可以在此次汇算时适用?还是全部按现行税收政策,对2008年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按原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答:《税收征收管理法》第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9百二十九条规定,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企业所得税是一个年度纳税的税种,企业应自开业年度起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进行纳税申报。因此,该公司应按照税法规定补申报设立以来未申报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
由于企业所得税是一个年度纳税的税种,每年都会出台新的税收政策,特别是2008年1月1日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废止了原有旧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在新旧税法交替变更之际,纳税人应准确把握税法中重要的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原则,规避涉税风险。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有关税收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和灭失的税收实体法,如在应税行为或事实发生后有所变动,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否则对该行为或事实应适用其发生当时的税法规定,即遵循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而税务机关在适用征税程序或履行税收债务时,则不问税收债权债务发生的时期,征管程序上一律适用新法。二是对于新法公布实施以前发生的税收债务,在新法公布实施以后进入履行程序的,新法对其具有拘束力,即遵循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根据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税收原则,该纳税人在补充申报2008年度新税法之前的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适用旧税法当年度的税收政策规定;补充申报2008年度以后的汇算清缴申报,适用新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