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集团公司于深圳设有分公司,以往在深圳地区以集团公司名义承揽项目办理纳税事项,由分公司办理即可,无需由集团公司办理外管证。但新近承揽的一个项目当地地税局却要求由集团公司办理外管证后方可办理纳税事宜。请问此类问题是否有明确的规定?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六条规定,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10]188号)*9条规定,各区地方税务局要及时掌握外市建筑企业在辖区内设立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以下简称项目部)的情况,督促项目部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由总机构出具的管理层级证明文件,并确定项目部所属管理机构的层级。
第二条规定,对项目部未能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各区地方税务局应将项目部作为独立纳税人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项目部只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但不能提供管理层级证明文件的,应将其视为由外市总机构直接设立的项目部,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在深圳设立跨地区项目部应向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由总机构出具的管理层级证明文件,并确定项目部所属管理机构的层级。未能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应将项目部作为独立纳税人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项目部只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但不能提供管理层级证明文件的,应将其视为由外市总机构直接设立的项目部,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征收企业所得税。
(珠海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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