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除《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在收到预收款当天纳税义务发生的情形之外,纳税人在应税行为发生之前收取的款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的,除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以及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外,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