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出口的货运广告品不收汇,也不能享受出口退税。这个广告品的增值税已经入账,是否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将货运广告品出口给外方,不收取外汇,属于向外方无偿赠送货物行为,应视同销售货运广告品,计缴增值税。该广告品的进项税额不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