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因城市建设需要,甲公司位于市中心的一处房产将被政府部门拆迁。预计将取得拆迁补偿款5000万元,被拆迁物(含土地)净值1000万元。甲公司暂无购置固定资产或安置员工的安排。请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净得4000万元能否确认为当年收入?若确认为当年收入,是否当年就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答:1、会计处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迁补偿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1)收到补偿款:
借:银行存款
5000
贷:专项应付款
5000
(2)企业如果无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
借:专项应付款
5000
贷:递延收益
4000
资本公积
1000
借:递延收益
4000
贷:营业外收入
4000
(3)无形资产进入处置状态:
借:累计摊销
营业外支出
1000
贷:无形资产
2、《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八条规定,企业的搬迁支出,包括搬迁费用支出以及由于搬迁所发生的企业资产处置支出。
第十条规定,资产处置支出,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各类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变卖及处置各类资产的净值、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等支出。
企业由于搬迁而报废的资产,如无转让价值,其净值作为企业的资产处置支出。
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第十六条规定,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
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4000(5000-1000)万元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