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规定,符合三个条件的受托代销二手车情形不征收增值税。但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受托代销属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对于除二手车以外的其他服务,包括受托代销新车,符合规定三个条件的,是否比照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3号公告不缴增值税,还是依条例核算和申报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购货物征税问题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
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贷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规定,除上述行为以外,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
(二)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
(三)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依据上述规定,所有企业代购或代销货物,凡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发票开具给委托方或购买方、受托方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或购买方结算贷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不缴纳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