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的固定资产已提前报废,属于法定资产损失,但是未进行处置,账务上已做损失处理,请问是否必须要进行处置后才能报损失?
答:《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规定,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的固定资产已提前报废,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已计入营业外支出)的年度申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