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2011年购入一些固定资产:
1、数码相机,公司促销部用于节假日促销布置拍照;
2、彩色摄影机,主要是我公司安全部门安装在商场局部地区(安全隐患的地方),此设备是可移动的单体摄像设备;
3、数码硬盘录像机(监控室电脑主机),用于商场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摄像设备。
以上固定资产均属商场经营生产之用,可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购进电器设备用于生产经营(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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