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员工订制一批工装,收到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23号)第二条*9款第2项规定,外购低值易耗品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下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包括:
(5)劳动保护用品。如工作服、各种防护用品等。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订制的工装,如果是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如果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