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购买会议培训的设备(如投影仪、音箱等)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可否抵扣?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购入的培训设备,是用于员工提升业务技能,属于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不可抵扣项目。因此,该设备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