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公司为内资公司,在2006年向B公司投资1000万元,占投资总额的49%,B公司经营良好,目前未分配利润约2亿元(从未分配过)。A公司经营不善,欲转让其在B公司的股权。在转让前B公司是否需要先做利润分配?A公司可否直接将其股份转让?双方涉及哪些税收?
答:转让前B公司是否做利润分配,由B公司的股东(A公司和其他股东)做决定。B公司利润分配已否,将影响B公司股权的价值,即没做利润分配B公司的股权价格高于已做利润分配的B公司股权价格。
A公司股权转让,对于B公司而言,仅是股东的变更,不涉及税费。
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根据上述规定,A公司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A公司转让B公司股权签订的合同,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