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酒类生产企业,截止2012年6月30日部分库存酒及部分农产品未取得抵扣税票,也未进行抵扣。请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要求,对2012年6月30日库存酒及农产品进项转出是视同原存货全部抵扣进项税额,还是只对抵扣部分进项税额进行转出?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附件1第九条规定,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本办法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上述增值税进项税额系指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所以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因此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已进入存货成本,不需要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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