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90号)规定,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起形成不动产。因此,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保养及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
如果销售合同中不包括安装、维修及保养的服务,但是后期有偿供了相关的维护保养服务,此种情况下是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税率分别是多少?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90号)为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该文件规定,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起形成不动产。因此,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保养及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对于问题所述情形,如果销售合同中不包括安装、维修及保养的内容,后期有偿提供了相关的维护保养服务并另外收费,此种情况下可以缴纳营业税,适用服务业税目,税率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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