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商品流通企业,有时购入商品不运回我公司,而是直接运输到我公司的购货方,运输费用由我公司承担。运输公司把运输发票上的发货人和收货人都填写我公司名称。取得这样的运输发票是否符合规定,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第二条规定,一项运输业务无法明确单位运价和运费里程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第五条第(五)款规定的“运输项目及金额”栏的填开内容中,“运价”和“里程”两项内容可不填列。
准予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仅指国税发[2006]67号文件通知规定的),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费金额等项目填写必须齐全,与货运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9条第2项规定,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的填写必须齐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收发货人必须与购货发票所列项目相符,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