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了激励员工会给业务员缴纳商业保险。该部分保险费公司已为个人申报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在福利费核算?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给员工缴纳的商业保险不属于《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福利费内容,也不得在税前扣除,与是否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