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甲公司受托为乙单位代购材料,按下列条件进行:
(1)乙单位将货款提前支付给甲公司,甲公司再支付给销货方;
(2)销货发票直接开给乙单位;
(3)甲公司按照货款额收取手续费。
满足以上条件的代购行为,如何纳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26号)第五条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征收增值税:
(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2)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根据上述规定,甲公司受托为乙单位代购材料的行为符合不缴纳增值税的代购货物行为条件,只需就收取的手续费计算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