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乐巴铁路公司(属于合资铁路运输公司)将客货运输业务委托给成都铁路局管理,定期向成都铁路局支付委托管理费和跨局机车牵引费等(以上费用都开具铁路运输企业提供服务清算票据)。请问上述费用是否可以作为支付给其他合作运输方的运输费,从其取得运营收入中扣除,以扣除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之间合作完成运输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2号)规定,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铁路运输企业相互之间合作完成运输业务,承运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合作运输方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以《铁路运输企业提供服务清算票据》为营业额扣除凭证,计算缴纳营业税。
因此,委托管理费与跨局机车牵引费不属于运输费用,在计算营业税时不得减除上述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