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中所称的“企业集团”是什么性质?是否为需要到当地的工商机关注册登记的企业集团?一般的关联方借款是否适用该法规文件?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文件规定,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
以上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业务,是指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统借统还贷款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的业务。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59号)规定,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因此,国税发[2002]13号文件仅指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其他关联方借款不适用上述规定。
(江苏国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