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农业生产者将自产的山核桃炒制后销售,能否免缴增值税?
答:不可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052号)*9条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9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同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9条第五项明确,炒制的果仁、坚果,不属于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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